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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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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 第五十一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执行解释》第六十六条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决定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执行解释》第六十七条 人民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 《执行解释》第七十五条 人民、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后,人民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人民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 《执行解释》第七十六条 人民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或者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机关。 《刑诉规则》第三十七条 人民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刑诉规则》第三十 人民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刑诉规则》第四十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申请取保候审,人民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刑诉规则》第四十六条 人民应当向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责令犯罪嫌疑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其违反规定应负的法律责任;以保证金方式担保的,应当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机关交纳保证金。 《刑诉规则》第四十七条 向犯罪嫌疑人宣布取保候审决定后,人民应当 将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机关执行,并告知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同意。以保证人方式担保的,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机关。 《刑诉规则》第四十 采取保证人保证方式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保证金担保方式,并将变更情况通知机关。《刑诉规则》第四十九条 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机关。 《刑诉规则》第五十条 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向人民征询是否同意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时,人民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刑诉规则》第六十三条 人民对于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刑诉规则》第六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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