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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主动上交支的行为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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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上交支、弹药等违禁物品并如实说明情况可减轻处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也会受到惩罚;单位犯罪需缴纳罚金,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会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主动将支、弹药、爆炸物品等上交机关,并如实说明情况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等恶劣情节的,予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主动上交支是否应当免责?

主动上交支是否应当免责?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主动上交支显示了个人的自觉和社会责任感,有助于减少潜在的犯罪和暴力行为。对于那些真心悔过并希望改变的人来说,给予免责可能是一种鼓励和奖励,促使更多人愿意主动上交支。

然而,另一方面,如果对主动上交支的行为完全免责,可能会引发一系列问题。首先,免责可能会被滥用,使得一些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人逃避责任。其次,如果没有任何法律后果,可能会鼓励更多人将非法支转交给他人,从而加剧安全风险。

综上所述,对于主动上交支是否应当免责,需要权衡社会利益和个人责任。或许可以考虑在特定条件下给予一定的减轻处罚或奖励,同时加强对支管控的力度,以确保公众安全。这样的措施可能更符合整体的法律目标和社会利益。

结语

主动上交支是否应当免责,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一方面,主动上交支显示了个人的自觉和社会责任感,有助于减少潜在的犯罪和暴力行为,对于真心悔过并希望改变的人来说,给予免责可能是一种鼓励和奖励。然而,另一方面,完全免责可能会被滥用,使得一些本应受到法律制裁的人逃避责任,同时也可能鼓励更多人将非法支转交给他人,加剧安全风险。综上所述,需要权衡社会利益和个人责任,或许可以在特定条件下给予减轻处罚或奖励,并加强支管控,以确保公众安全,更符合法律目标和社会利益。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

(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二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九十二条 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记录在案;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末页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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