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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的时长是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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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是终身剥夺自由的刑罚,但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或立功表现时可以减刑。根据《刑法》规定,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年。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由负责,根据情形分别处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根据减刑规定进行适用,如有立功或重大贡献的行为,可以有效减刑。

法律分析

一、无期徒刑是多少年时间?

无期徒刑没有年限,对其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无期徒刑虽然就其词语意义上讲,是剥夺终身自由,实行无期限的关押,但实际上并不是将其所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关押到死,而是只要犯罪分子有悔过自新的表现,就可以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二、有关减刑的司法解释

《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严重的违法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处无期徒刑的,是需要严格执行有关刑事处罚决定的,但在服刑期间,可以根据减刑的有关规定来进行适用,存在立功或者重大的技术革新等行为的,是可以有效的减刑的。

结语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剥夺,没有年限。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只要犯罪分子表现出悔过自新或立功行为,就有可能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可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对于无期徒刑不能少于十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也有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执行刑事处罚决定的同时,也会根据减刑规定适用,对于表现出立功或重大技术革新等行为的犯罪分子,可以有效减刑。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节 缓刑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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