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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准迁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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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准迁证明需要的材料包括:

1、户籍簿;

2、身份证(已婚的还需要要结婚证和随迁人员资料证件);

3、所迁出城市或辖区所在地机关开局的无违法犯罪证明和无上访记录证明;

4、迁入城市所辖区派出所户籍处开具的准迁证明也就是迁入证明。

户口迁移的具体流程如下:

1、开户籍证明。由本人或亲属持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2、到迁入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开具准迁证明。由本人或亲属持身份证和户口本、户籍证明及表明迁入原因的材料到迁入地的派出所申请迁入。表明迁入原因的材料,比如房迁的话,就是指的房产证。迁入地派出所审查后,会开具准许迁入证明,即准迁证;

3、开具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持身份证、户口本和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持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即可完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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