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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是否是行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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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征收职责而签订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个人是被征收人的,对土地征收补偿协议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利益。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以下内容:

1、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如征收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被征收人的姓名、住处、通讯地址等情况。

2、被征收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情况、房屋位置、建筑面积、结构楼层、装修及周边环境等。

3、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被征收的房屋的价值应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4、补偿方式。主要包括选择的补偿方式,如果选择货币补偿,则应约定支付的时间。

5、补助费用。征收人应对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偿费。过渡期限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临时安置的,征收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6、搬迁期限或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就是指被征收人最晚自行搬出被征收房屋的时间。过渡期是指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征收人提供可以入住的调换房屋的最晚时间。

7、违约责任。指违反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照约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四)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竞争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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